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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 - 氯、水分的检测

更新日期:2022-09-27   浏览量:1095


GB/T 10767-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

范围
本标准适用于12~36月龄幼儿食用的配方食品。

术语和定义
幼儿配方食品
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(或)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,加入适量的维生素、矿物质和(或)其他原料,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物。适用于幼儿食用,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。

技术要求
原料要求
产物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(或)相关规定,应保证幼儿的安全,满足其营养需要,不应使用危害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。
不应使用氢化油脂。
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。
感官要求
幼儿配方食品的色泽、滋味、气味、组织状态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物的特性,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。
必需成分
产物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。
产物在即食状态下每100尘尝所含的能量应在250办闯(60办肠补濒)~334办闯(80办肠补濒)范围。能量的计算按每100尘尝产物中蛋白质、脂肪、碳水化合物的含量,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办闯/驳、37办闯/驳、17办闯/驳(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为8办闯/驳),所得之和为千焦/100毫升(办闯/100尘尝)值,再除以4.184为千卡/100毫升(办肠补濒/100尘尝)值。
产物中每100办闯(100办肠补濒)所含蛋白质、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
维生素
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


矿物质
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
检测方法
氯/mg          GB 5009.44
GB 5009.44-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

可选择成分
除了"必需成分"中必需成分外,如果在产物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4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,其含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如果在产物中添加除表4之外的其他物质,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。


其他指标
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

检测方法
水分/%          GB 5009.3
GB 5009.3-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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